案例
2019年4月12日上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妨害公务罪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梁某某为自己酒后的鲁莽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梁某某,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于嘉峪关市,曾被治安处罚。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2日22时许,梁某某酒后乘坐王某驾驶的出租车时情绪激动,无法说清目的地,并辱骂王某,后王某将出租车开至嘉峪关市前进路派出所寻求民警帮助。当两名民警亮明身份要求梁某某下车配合调查时,梁某某不提供真实姓名和住址,并拒不配合。当两名民警欲将梁某某带离出租车时,梁某某辱骂并用拳头殴打一名民警面部、嘴部,致该民警2枚上门牙受伤脱落、鼻部受伤,梁某某还用脚踢另一名民警腿部。经鉴定,一民警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梁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供稿: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振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