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某带女儿到嘉峪关市某滑雪场游玩,游玩过程中其女儿在滑雪场内被一只猫抓伤,张某与滑雪场老板倪某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张某遂到嘉峪关市司法局峪泉镇司法所寻求帮助。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走访后了解到,张某的女儿在滑雪场游玩时被一只猫抓伤,花费医药费2389元,张某找滑雪场老板倪某要求赔偿,认为自己在滑雪场消费,女儿被滑雪场内的猫抓伤,倪某应当赔偿全部医疗费用。倪某认为,猫不是滑雪场养的猫,是别的游客带的还是野猫不清楚,另外当时小女孩在吃烤肠,有没有挑逗猫或者是烤肠引起猫的异动也不清楚,张某作为监护人自己没有尽到监护义务。
司法所工作人员经过研判后,与当事者双方分别进行沟通,希望双方本着尽快解决矛盾纠纷的目的,能够理解并互谅互让,最终倪某补偿张某医疗费用1200元。
至此,一起消费中动物损害赔偿纠纷圆满化解。(市司法局 供稿)
责任编辑:陈振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