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市首例走私普通货物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高某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据悉,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使用微信联系西班牙、荷兰、意大利的代购人员购买雪茄烟,后采取低报价格、伪报品名、拆单邮寄等方式走私入境,用于自吸及出售,货值人民币23万余元,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8万余元;另,2021年1月至2023年9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他人销售雪茄烟,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43万余元。
经查,被告人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境外雪茄烟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走私不仅影响国家税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营秩序,同时,走私入境的货物未经相关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存在假冒伪劣、食品安全、外来物种入侵等多种安全隐患,广大群众切不可贪小便宜犯大错,要遵纪守法,坚决抵制“走私、贩私、买私、用私”。(供稿: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陈振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