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原告嘉峪关某环境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案件,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2021年6月,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嘉峪关某环境资源有限公司生产项目未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环保设施,擅自进行生产,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652000元罚款。该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遂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经过当庭审理和庭后充分交换意见,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共识,嘉峪关某环境资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了起诉,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缴纳了罚款。
自《行政诉讼法》新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以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积极贯彻实施该制度,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一是有效解决了行政诉讼难、审判难的问题,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二是能够促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增强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发挥“关键少数”的作用;三是通过行政诉讼提高行政机关对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视程度,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机关自身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案件审理中严格适用法律规定,按照规定要求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引导出庭负责人就实质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确保负责人出庭出声出效果,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整体意识和水平,大力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市中级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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