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祁某某合同诈骗案获二审判决,判决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经查:被告人祁某某冒充部队军官,以对外发包工程为由,先后骗取3名被害人保证金25万元,用于其日常消费和购买理财,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回。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依法告知祁某某诉讼权利义务、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其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2021年3月17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对祁某某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同年4月23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以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祁某某以其具有自首情节、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祁某某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违背认罪认罚具结承诺提出上诉,由此导致一审判决罪责刑不相适应,决定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全面了解上诉原因,核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过程,确认本案不存在适用认罪认罚情况下量刑不当的情形,认为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正确,予以支持,并派员出庭支持抗诉。最终,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作出终审判决,依法对祁某某加重刑罚二个月,判处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市人民检察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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