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立足推动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常态工作制度化、议题审议程序化和执行督办规范化,结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 上线运行,对检察委员会组织机构、议题审议、执行督办及学习制度等多项内容进行制度化、系统化、流程化的规范和细化,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规范化水平,更好的服务领导决策、服务执法办案打下良好的制度基础。
明确检委会审议范围
《规定》合理界定检委会职能定位,区分检委会与党组会、院务会和检察长办公会的职责界限,进一步规范检委会审议议题范围,对拟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本院制定的检察业务规范性文件、有重大社会影响、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和拟撤回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等案件或事项均纳入检委会审议范围,并明确了检委会集体学习制度。
明确检委会审议程序
《规定》要求对拟提请检委会审议的案件或事项,由承办人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中 制作文书经线上审批后,连同汇报材料,提前三天发(报)送至检委会办事机构,确保检委会委员有充足时间详细了解案情。检委会办事机构受理后,对议题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核把关,提出法律意见。
明确检委会议事程序
《规定》明确召开检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才能作出决定。同时,厘清审议发言顺序,按照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汇报、部门负责人补充说明情况、委员提问及委员、专职委员、担任副检察长的委员、主持会议的委员依次发表意见的顺序进行,最后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过半数委员意见,科学、民主作出决策。
明确检委会反馈程序
《规定》明确由检委会办事机构制作完成会议纪要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发送案件承办部门。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应当在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完毕后五日以内填写《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连同反映执行情况、案件办理情况的相关材料,经所在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核后送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存档备查。
明确检委会办事机构任务清单
《规定》以条文化的形式对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逐一进行罗列,进一步明确了检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配备一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分管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配备两名工作人员协助开展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从组织层面服务保障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正常高效运行。(杨义兵)
责任编辑:陈振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