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扰乱法院立案工作秩序的范某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当天上午,范某某来到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替其母办理立案事宜,因范某某无原告的授权委托书,也没有其与原告的亲属关系证明,起诉书不符合法定要求,工作人员多次明确告知其需要完善补充材料,范某某不但不听劝阻反而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擅自用手机录音录像,干扰其他当事人立案,且当场将录音录像内容断章取义、掐头去尾后发布于其微信朋友圈。经训诫后范某某仍拒绝删除手机录音录像,拒绝撤回发布于其微信朋友圈的拍录内容。该行为严重扰乱法院工作秩序,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遂依法做出对范某某拘留15日的决定。 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工作平台和化解纠纷的前沿阵地,是人民法院办公场所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当事人到法院办理诉讼业务,必须遵循相关规定。如果有拍照、录音、录像的需求需提前向法院提出申请,不得擅自拍照、录音、录像,更不得将拍录的内容私自编辑对外发布,损害人民法院形象。任何扰乱法院立案秩序,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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