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检察院出台干警“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11 10:23:12    来源:甘肃政法网    阅读量:

  为有效破解检察干警“八小时外”监管难题,加强对检察干警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进一步深化检察机关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活动,近日,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专门研究出台《嘉峪关市检察干警“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检察干警“八小时外”的行为提供“工作标尺”“操作指南”。

  《办法》指出,“八小时外”活动是检察干警在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行为活动。《办法》聚焦检察干警“八小时外”的思想、工作、作风和生活实际,列明了“八小时外”的13种禁止行为,倡导检察干警在“八小时外”严于律己、严守底线、心存敬畏、慎独慎微,严管“社交圈”、监督“生活圈”、规范“休闲圈”,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制度,主动接受组织的约束和监督,时刻守好廉洁“底线”和“红线”,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为促进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提供有力的纪律保障。

  《办法》明确,“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注重日常、抓好经常,从严监督、惩教结合原则。用好检察干警个人报告制度,不断加强自我监督;用好谈心谈话制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用好廉政家访制度,发挥家庭助廉作用,筑牢家庭廉政防线;用好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增强纪律和制度的刚性约束。

  《办法》要求,党组对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负主体责任;党组主要负责人重点担负对班子成员、城区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八小时外”活动监督管理的职责;班子成员(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为分管领域、所在部门检察干警“八小时外”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的第一责任人;检务督察处、政治部、机关纪委履行专门监督责任,依职责职权对检察干警“八小时外”活动开展监督管理;驻院纪检监察组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各责任主体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各责任主体要把“八小时外”教育监督管理作为履行“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做到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切实加强对检察干警“八小时外”活动的监督管理,做到早发现、早提醒,确保检察干警不踩红线、不越底线、不闯雷池。对违反“八小时外”规定的检察干警,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供稿: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陈振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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