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薛某某因工作能力突出,被民营企业老板从其他公司挖过来,让其帮助自己企业发展,并安排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公司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重要工作。离职3年后,让民营企业老板没想到的是,原本让他信任的员工竟然在自已公司工作期间,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侵吞公司财产33万余元。
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薛某某在担任某矿业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采购焦粉、焦炭等原材料的职务便利,指使供货商段某某、白某某,通过提高焦粉、焦炭销售价格的方式,骗取矿业公司货款,在段某某、白某某收到矿业公司支付的货款后,二人再以回扣的形式,将其多收到的货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薛某某占有并使用的银行账户内,薛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共计骗得矿业公司人民币共计33万余元。
2020年11月公安机关以薛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以薛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的罪名定性不准确,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并及时向薛某某释法说理,积极引导薛某某真诚认罪悔罪,促使其全额退赔被侵害民营企业损失,并对薛某某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薛某某也自愿认罪认罚,最终被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刑罚。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该民营企业对其员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相关人员审核把关,事后更无专业财务人员对企业收支账目进行梳理、核算,导致企业生存面临内部风险。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实地走访该企业,并建议该企业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及财务制度,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作为民企来说,需要对企业管理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经营风险、商业风险进行梳理防范,特别是要加强资金流出的管控与审计,并建立相配套的管理与督查制度,铲除职务侵占犯罪滋生的土壤。当企业内部的职务侵占成为既定事实后,要及时追讨,及时报案。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就应当注意收集、保留证据,当案件发生后要积极应对,运用合法手段及时处理。作为企业员工而言,不要试图以身试法,面对诱惑时,切不可为了蝇头小利而迷失自我,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市人民检察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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