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把握轻罪刑事案件办理标准,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近日,中共嘉峪关市委政法委员会、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组织轻微刑事案件拟不起诉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针对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拟不起诉案件中的拟不起诉人开展公益服务活动。
《实施意见》指出,组织轻微刑事案件拟不起诉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活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重点部署,是深化主动创稳和市域社会治理系统化、社会化、精细化、法治化、智能化水平,充分体现基层治理“五治融合”原则的重要举措,这是检察机关立足犯罪结构新变化,积极促进矛盾化解和诉源治理,提升轻罪案件办案质效,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之举。
《实施意见》明确了6个方面11项举措,主要包括适用范围、适用《实施意见》应当具备的条件、不适用《实施意见》的情形、对“轻微刑事案件”和“情节轻微”的理解、服务时长、联系对接方式、公益服务内容、考察监督及反馈、结果异议的处置等内容,对各相关单位的职能进行了责任划分,确保《实施意见》推进过程中全程无缝衔接,保质保量。(供稿: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陈振凤